一、总则
第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是高等学校实验教学和科研的物质基础。为对我校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条 我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由校资产处统筹管理,负责行使对全校仪器设备的采购、监督、核对、调拨、抽检和报废等管理职能。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日常保管、维护和使用。
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人民币以上的,凡可独立使用、耐用期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它用途仪器设备。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含捐赠)均应建固定资产账,且与财务对账。
第五条 低值设备是指单价在800元~500元(含500元)之间能独立使用、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含捐赠)均属低值设备,要建固定资产低值账。
第六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价在500元以下或耐用期一年以下的易损、易耗物品。
第七条 实验室管理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的出入手续,必须严格按照制度办理。仪器设备进入实验室前需及时建账、定期检查;低值易耗品入库需妥善保存、账物相符,建帐时注明物品的名称、出入库时间、规格、单价、数量、领用人、状态(好、坏)等项。出库领用单上必须有领用人签字,说明申领使用事由,做到物尽其用。
第九条 中心相关管理人员对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验收。如有质量和数量上的问题,要立即报告资产管理处,联系换、退、赔、补等事宜。
第十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做好防尘、防震、防潮、防磁、防静电等项工作。放置仪器设备的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不准堆放杂物,以利于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熟悉仪器设备性能,熟练掌握基本操作技能,具有一定的维修保养知识。实验前、后应检查所用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并整理摆放好所用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学生实验前,实验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向学生讲清楚仪器设备操作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防止因误操作等造成的人为损坏。
三、检修维护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进行规范化管理,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状况;做好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的维护、维修及计量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以保证仪器设备充分发挥作用,避免重复购置。
第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与修理工作。每月要进行常规性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修理,使之随时保持完好可用的状态。
第十五条 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进行登记,填写《实验教学中心教学设备状况反馈表》,向相关负责部门反馈。故障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应由中心相关管理人员自行解决。
对本中心确无能力维修的仪器设备,经主管领导批准可申请外修或联系生产厂商进行修理。外送仪器设备要认真办理完善相关手续。仪器设备修复后,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严格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同时向承修方交涉重修事宜。对多发性故障,相关负责人要进行研究总结,查找原因和解决方法,提出整体改造方案。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前,应做好预算。仪器设备维修后,实验教学中心要组织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负责人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实验教学中心应及时提出申请,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四、损失赔偿
第十八条 在发生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事故后,要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经实验教学中心主管领导、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要研究事故原因,制定措施,防止再次出现事故。具体赔偿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 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节比较严重负有直接责任者,除经济赔偿外,报校方批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借用交接
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不准私自对外借用校内各类实验教学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实验教学使用的前提下,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可以向校内单位出借。仪器设备借出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提出维护注意事项,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流程办理。借用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到期续借需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出借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双方要进行检查验收。如发现在借出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由实验教学中心领导会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